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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确认事实收养关系应当符合《民法典》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亲自到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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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事实扶养关系”的说法。如果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又没有被继承人的遗嘱或遗赠协议指定让自己继承,那么就无权继承。但作为对被继承人生前照顾较多的人,可以要求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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