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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改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
可以改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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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可以更改,其具体情况如下: 1、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更改起诉书,变更起诉; 2、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可以改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描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一致,或者事实或者证据没有改变,但犯罪、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改变起诉;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可以一起起诉、审理的,可以增加、补充起诉。
可以改。具体情况是: 一、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更改起诉书,变更起诉; 二、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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