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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改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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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首先会根据起诉书的罪名来判决是否构成犯罪,已经构成何罪。2、但是,如果法官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错误的,可以依法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即法官可以更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3、法官变更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的,首先要确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经审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有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第二,犯罪已经过了起诉的有效期。第三,经大赦免除刑罚。第四,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般不可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起诉包含特别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前述属于法定不起诉,另外,检察院还有酌定不起诉,比如: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的。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⑨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对于这些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还有的就是,存疑不起诉(两次退侦证据依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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