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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自首和立功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自首是指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受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伤或者减少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自首或者信电;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行为,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经核实,或者准备自首;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视为自首。若干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犯罪中的一些犯罪,只有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才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认所知的同一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应当供认其他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后,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可以如实供认的,视为自首。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犯罪行为不同的,视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犯罪嫌疑人或者司法机关的具体情节。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露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核实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视为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达案件后,揭露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给予较轻的处罚。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露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核实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核实属实;阻止其他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一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无期徒刑。
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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