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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
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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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你们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第二、在法律上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你们的孩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你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对方没有权利不同意,孩子你抚养的话,对方要支付抚养费第四、如果对方威胁你的家人的话,直接报警就是了。第五、如果你们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存在争议的话可以起诉到法院
18岁还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你所说的结婚是去婚姻登记处登记了吗?如果没有那你们这只是同居关系而已,没有结婚,也就不存在办理离婚的问题;双方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不需要办理特定的手续;如果有小孩,可以协商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一方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一般是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协商不成,可以就此问题向法院起诉解决
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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