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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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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不意味着答辩期满后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只是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即使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也并义务进行审查。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对于答辩期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做答复,也可依职权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必然进入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问题的来源之一,仍可依职权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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