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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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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忽视了交强险部分,那一部分不是分责任的,也就是说医疗费不超过1万,财产损失不超过2千元,其他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副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超过11万的,保险公司先就交强险部分全额支付;其次,不足部分才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比如医疗费剩余7万,你应该承担21000元,其他也是,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三、交通事故案件必须先进行责任认定,你对认定不服,可以再三日内申请复核;其四,有什么不懂得,可以随时咨询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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