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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2年以上,法律规定政府是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 1、土地属于国有资源,集体或个人不能进行土地转让,置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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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还有房屋征收涉及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下列补偿:一、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二、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公共利益确实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批准报废的;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以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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