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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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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我认为你的保证方式,应该为连带保证,如果乙在2009年3月3日前不起诉你,你的责任可以免除. 不过应该明确的是,由于你们两个担保人,你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甲或另一担保人追偿.
1、首先确定你们的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约定不明,则视为连带保证。其次确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定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2、如果是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你要向法院起诉;如果是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你要向担保人提出主张或者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保证期限,担保人责任免除。 3、现在对你来说关键的是收集向担保人提出主张的证据(前提是连带保证),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在保证期间有效的提出主张,则担保人承担责任。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过问债务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保证人在承保时,应尽量提供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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