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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职工在此事故中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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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在此事故中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是否是私车公用的,应该提出证据证明。
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私车公用的运行利益上讲,运行利益归属于用人单位;从运行支配上讲,处于履行职务或者完成任务过程中的、驾驶私车的职工是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的,车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车。 因此,根据以报偿责任和危险责任为基础而成立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私车公用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显然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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