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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利用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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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金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1)受贿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2)故意刁难。威胁有关单位。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3)强制索取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种:一是数额;第二,情节,即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收受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本罪。收受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包括一些未达到较大数额但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对数额没有立法定量。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即应当以5000元以上为立案标准。对于情节的认定,应从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受贿造成国家、社会或群众利益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体现了立法机关意识到法律存在漏洞并及时填补,这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不够周密,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迂回受贿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只规定利用有影响力的受贿罪打击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介入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的规制效果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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