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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2021-11-30
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种:一是数额;第二,情节,即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收受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本罪。收受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包括一些未达到较大数额但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对数额没有立法定量。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即应当以5000元以上为立案标准。对于情节的认定,应从行为人利用影响力受贿造成国家、社会或群众利益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体现了立法机关意识到法律存在漏洞并及时填补,这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不够周密,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迂回受贿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只规定利用有影响力的受贿罪打击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介入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的规制效果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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