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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故障机器受伤,是否算工伤,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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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作广义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工作间隙短暂的休息、运动、上厕所等的时间;“工作场所”则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及附属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厂内的道路、空地、厕所、水房、会议室、活动室等处。因此,在工作间隙因厕所、做工间操等受伤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按六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4.2晋级原则”规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多处器官受伤,应当分别鉴定,按重者定级,应当按六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4.2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因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非法用工引发的损害赔偿,如果适用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去处理,虽然从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默视和放任,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不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对受害者的长远保护,因此,非法用工致伤,劳动者应当视同工伤,这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实践中,要是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又存在用工事实,且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就能认定该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此时,单位仍需要对务工者负责任,即在务工者因工伤亡的时候,需要对务工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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