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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行政强制法期限及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此外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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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法药品监督对监管队伍思想认识的影响。我们在办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当涉及需要对涉案场所、物品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我们都是按照国家局、省局等提供的参考格式化文本,填写《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把它作为办理行政处罚中的一道程序,或是当作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取证方式来运用,而很少有人把查封、扣押措施当作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当事人对查封、扣押不服,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因此,在下一步的行政执法当中,我们要把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同样认识同样规范,因为它们都是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履行向当事人告知法律救济渠道的义务,都可能被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许多违法情况都是违法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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