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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解除居住权有什么条件

2021-06-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居住权。该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但该解释没有对该种居住权给出具体定义,也没有确定给予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的相关处理规则,对居住权人能否将房产出租、居住权人有无修缮义务、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影响、居住权何时终止、居住权消灭的原因等问题均未涉及。居住权解除的条件: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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