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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国家规定2019

2022-03-17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产假在预产期前15天起算,如果产前需要休养的话,一般以事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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