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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不行,法律规定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女儿和儿子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2、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
第 一、儿女都有赡养的义务,原则上应当共同平均承担老人的相关费用的支出,同时多抽时间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老人。 第 二、儿子不愿意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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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周围的环境是什么,从传统上,嫁出去的女儿一般不参与娘家财产的分配。 二,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即使没有尽赡养义务,女儿一样和儿子有相同的继承权,只是原则上可以少分或不分。
原告:周,男,汉族,1938年04月24日生,农民,现无固定住所被告:周,男,汉族,1958年12月06日生,系原告长子住址:九屋镇九市街市场后面被告:周,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系原告次子住址同上,系二原告次子。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赡养费,每月支付3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生有四子一女,子女均以成人立户。2005年,原告妻子不幸辞世,之后原告跟次子生活了半年,因为有矛盾原告不得已才自己租房。过后2012年11月23号长子承诺对原告赡养到辞世,原告和长子一起生活2年期间3兄弟每个月给予长子150到200的伙食费,另原告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被告长子答应赡养原告到老为前提转给了长子的妻子所有积蓄。现在长子和次子不承担原告的赡养费还借故85年分家之事制造家庭矛盾,挑拨离间等先已伤害到三子和四子的子女。还当场羞辱原告。为求家庭安宁,原告一再忍让。现原告今年已77岁高龄,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天靠药物维持生命,医疗费用巨大,被告依然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均遭到被告推脱和拒绝。甚至还要行凶。
养女一样具有继承权。 没有赡养老人也可以继承遗产,但是由于继承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所以在遗产分配时可能会少分甚至部分遗产。 对老人的赡养一般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 所以说,即使物质上无法满足老人,子女在精神赡养上也有义务多关心、陪伴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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