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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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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你们应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配合他们办案,并及时反映自己的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不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四种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相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拥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上述的第4种行为,所以不会被法院受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你可以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如果复核申请仍维持原认定的话,你也可以在要求对方赔偿的民事诉讼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认定书,由法院对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以此来判决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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