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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整的建设管理程序。.通过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完成工程移交,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和工程移交中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全...
竣工前预验收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2、建设单位应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手续;3、提交工程竣工技术档案;4、已签订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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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人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发包工程,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格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取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对象,也是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有: 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各类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材料、测试和检验报告,建筑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场。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合格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1。规划部门认可的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在哪里。2、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在哪里。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环保部门认可的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照有关规定提供原件。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即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联系单》(原件)。《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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