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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08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二)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三)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四)损伤致死树木;(五)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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