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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办园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有关办园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
(收费规定)本市幼儿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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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专项安排经费并纳入预算,用于公办幼儿园发展、公益性幼儿园运转补助和奖励补助等,并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设置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配套幼儿园)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当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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