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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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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当保证人的保证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时,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期限,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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