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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书;2、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书;3、双方签订的劳...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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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员会的裁决书,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双方所签订的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6、工资标准的证明;7、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8、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9、单位的工商资料或其他证据;10、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1、委员会的裁决书,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3、双方所签订的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5、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6、工资标准的证明;7、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8、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9、单位的工商资料或其他证据;10、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注意收集的证据主要有:1、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能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具体包括工作证或工作证(最好盖公章)、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到地方税务局打印盖章的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派遣单、同事证言(可以离职)、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单或公司负责人的录音录像等。如果能尽量取得单位直接出具的拖欠工资证明,最好。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一般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提出相应的主张。具体工资构成、拖欠事实、拖欠金额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和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说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明,但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已支付工资的,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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