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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最新工伤认定流程: 一、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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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或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新工伤认定流程: 一、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二、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案情介绍】A系某单位职工,2011年3月13日,A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车速快,不慎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A重伤。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结果】2011年3月18日,A到劳动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3月22日,劳动社保部门对A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律师点评】A不服,称去年同事也发生过与A相类似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啥自己的交通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北京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律师B对此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伤,有两个重大变化:首先,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A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2011年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不再限制是否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如自行车、黄包车等)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职工交通事故也可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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