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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家长签定接送安全责任书后,不能免除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学校此举可能不是为免责,而是基于学生的安全考虑,是为了提示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1)学校负责着近几百学生的安全,也就是近几百家庭的安全核心,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重大,为确保学校无安全事故,2)根据县教育局的指示精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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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描述,只是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不一定有效,如果发生事故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学校负有责任的,合同并不能让学校免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只有这些情况学校才无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学生在校被群殴,除了施害方的家长外,学校是承担补充赔偿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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