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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电磁能利用装置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或者处置。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交无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磁能利用装置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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