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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当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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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原料(矿)、产品、废水、废渣、工作场所以及周边环境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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