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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严...
一般是通过法律诉讼索赔的。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精神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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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格权受侵害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张。法人并不是生物学上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一般是通过法律诉讼索赔的。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这种诉求往往来自对被害人无形的损害,所以存在取证的困难,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些特殊的证据,以求证实被害人确实是因为侵害行为发生了精神上变化,不过有些损害时无法用证据来证明的,但最终还是由法官来自由裁定确定是否给予,以及赔偿多少。人格权是作为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害者因伤害而发生障碍的,增加生活上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失去劳动力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者也必须赔偿。受害者死亡的,赔偿义务者除了应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葬礼费用、被抚养者的生活费用、死亡补偿费用、受害者亲属处理葬礼费用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过劳损失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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