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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因自然灾害引起损失,应及时取得并保存好受损的相关证据资料,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作专项财产申报后,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以减轻个人...
不可以。中国刑法上指由于犯罪行为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是以犯罪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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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六条五款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7号)规定,企业除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6个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损失能税前扣除。企业产生的与获得收入无关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向相关企业提供借款,保证形成的债权损失,允许扣除,但企业必须进行特别说明,同时发行中介机构发行的特别报告及其相关证明资料。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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