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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楼房时,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
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建筑物。 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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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1.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经过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 2.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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