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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电动车上牌规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依法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以为其安装防盗芯片。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延用期为2年。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2次。 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一)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或者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擅自加装动力装置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领有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并处50元罚款;(四)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2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六)从事载客营运的,处3000元罚款;(七)饮酒或者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20元罚款;(八)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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