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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也是有和解的,就叫做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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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被执行人个人欠债,被执行人是成年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父亲名下的房产与他无关。法院不会强制要求不应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否则就是于法无据。第二,如果被执行人个人欠债,其父亲曾经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予以担保或者抵押,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执行局可以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父亲的房产。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房屋在执行阶段是否可以转租,需要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转租的,可以转租。没有约定的,不能转租。《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想转租房屋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租。毕竟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使在实施阶段,只要符合租赁合同,也可以转租。出租人和承租人未达成转租协议的,不得转租。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只要没有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终结的情形出现,你都可以等到后期其有多余的财产时再执行其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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