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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兑交单,分行接到境外代收行的承兑通知后,应将到期日迅速通知托收申请人。对于付款交单或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分行收到总行贷记通知后,方可贷记...
分行收到境外来证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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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收到境外托收行寄来的托收单据后,应根据其托收填制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采用我行标准格式),并复印发票和各一份,一并通知国内进口单位来我行办理付款承兑手续。对于信誉较好的国内进口单位,我行可将单据正本交其审查,但应确保在付款或承兑前不使用单据,如其拒付或拒承兑,应将单据完整退回我行,否则,应承担付款责任。
凡境外银行开来信用证,分行应认真审证,审证的内容主要包括:1.了解开证行的资信;2.明确信用证的金额;3.注意装船期、效期和单据条款;4.对限制在本行议付的信用证,按照总行颁发的《国际结算操作规程》全面审证。分行经办人员审证时发现的疑难,应向结算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理。
开证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开证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我行开有外汇帐户(包括结算保证金户)。2.能够提交我行规定格式的开证申请书和有关部门准予进口的批件或进口许可证。3.能按我行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我行外汇贷款项下的开证,经信贷部门核准可予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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