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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因工轻伤证明》或《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或其他有效的工伤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财税部门统一印...
1、《成都市老工伤人员旧伤(职业病)复发门诊医疗审批表》一式三联; 2、《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复印件; 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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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单、结算收据原件(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据原件);在治疗期间如有CT、核磁共振、X光、CR、DR、B超、彩超等检查的应提供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有内固定材料需提供合格证或者说明书复印件。 3.住院治疗期间如涉及急性期工伤康复治疗需提供:确认为急性期康复对象结论书;成都市工伤人员急性期康复治疗备案表。 4.属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还需提供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材料,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成都市老工伤人员旧伤(职业病)复发门诊医疗审批表》一式三联; 2、《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复印件; 3、《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结算时提供《成都市老工伤人员旧伤(职业病)复发门诊医疗审批表》报销联、专用病历、病情证明、复式处方、医疗结算收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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