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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机构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信用信息产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以下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一)与其他信用信息机构约定,经国务...
1、确实有不同之处,央行征信是传统征信方式,大数据征信是伴随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的2、央行征信与大数据征信差异主要从征信数据来源、权威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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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法人解散。企业在解散之后,要按相关规定应进入清算程序,对公司的剩余资产作出处理,清算结束之后,企业之前的债权应及时收回,而一些债务则应及时清偿。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不必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 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 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大数据花了是不是征信也花了? 大数据花了不代表征信花了,两者是有区别的。比如说用户原本申请的都是不上征信的网络贷款,负债高、还款情况不良,那么这些信息主要是记录在大数据上面的,征信报告上面是不会进行显示的。 这也是导致了很多用户去申请网络民间贷款被拒,但是申请银行、持牌金融机构类的贷款反而容易通过的原因。 但是,现在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在不断推进。不仅有民间征信机构百行征信出现,朴道征信机构也在筹建当中,后续一旦与央行征信对接,那么用户的信用情况就会更加透明,相应的失信负面影响也就会更加的明显。 所以,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央行征信、大数据也是一样需要保持好的,不要出现逾期未还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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