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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依法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
如果认为分配方案有问题的,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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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很多人对于执行分配很是陌生,不知如何参与执行分配,接下来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下执行参与分配有关法律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几经修订然并未对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财产分配原则作出直接规定,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分配全部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历经了从公民或其它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参与分配制度、到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有条件地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发展到区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组织及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不同财产分配原则的过程
对参与分配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下发了一份《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这份文件还不能被适用。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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