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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与分配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
公司破产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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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原因条文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不需要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只是将当事人的异议告知相关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对异议的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就会根据异议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就会通知异议人,等待其15天,根据异议人是否起诉决定,或者根据原案进行分配这样的规定完全贯彻了审判分离的原则,也符合一般的法理。(2)关于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目的是解决争论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论。分配方案的部分变动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的偿还比例发生变化,因此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结果会影响其他债权人。本法律只规定异议人为原告,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与其他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无关。因此,诉讼中是否应追加他人为第三人(或被告),值得讨论。在实践中,除了争论双方以外的所有债权人,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者,一并解决争论。对此,不需要统一规定,审判庭可以根据争论事项是否影响其他主体的权利灵活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第二款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即保全冻结法院即使为首先冻结,其处分权亦只能在相关案件审理终结后享有。
遗产分配法律规定如下: 一、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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