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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括留置期限届满、调解结束移送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而解除的程序依据解除的情形而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
包括留置期限届满、调解结束移送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而解除的程序依据解除的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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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条件: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涉及案件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变化而变化;留置期限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而重新计算。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最长留置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1、纪检留置的条件有: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 2、法律依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纪委无权留置,监察委才能留置,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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