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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解除留置名单

2021-11-21
纪检委解除留置条件包括两种情况: (一)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监察部门应当解除留置措施,并将留置人员移交检察机关; (2)取消留置措施后未发现犯罪行为的,监察部门认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届满后,应当撤销案件,解除留置措施; 虽然不移送司法机关,但仍可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党内处分,对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监督建议。

相关法规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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