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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即鉴定机构是否是合法成立的,有无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执照,鉴定机构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对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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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工伤复查鉴定改变结论,按照重新鉴定的伤残级别进行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主要是以下三点: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真实;鉴定过程与鉴定方法是否真实;鉴定结论与鉴定要求是否真实。(一)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1、鉴定材料的发现、提取、固定和保全的具体方法是否科学、可行; 2、鉴定材料的提取部位是否准确; 3、鉴定材料在储存、运送和保管过程中是否损坏或者污染; 4、鉴定材料有无变形、缺损、掉包或加工。(二)对鉴定过程及方法的审查:1、鉴定人所适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有无可能导致检测数据失实的落后淘汰设备;2、采取的方法和技术方案是否科学,检测数据的观察、记录是否真实可靠;3、评判依据是否标准,符合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三)对鉴定结论的审查:1、鉴定结论的分析论证是否充分、合理;2、论证与结论之间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3、鉴定结论与被检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纠纷人身损害鉴定分析中,并未论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6条所规定的导致关节功能障碍的任何一种情形,却根据第26条之规定,在结论中得出了轻伤的结论,分析与结论之间显然缺乏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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