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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充分保障买方人的利益吗?

2022-11-02
房产以登记为准,在房产资料丢失的情况下,单纯采取对房产买卖行为公证的方式并不能妥善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该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述规定表明,房地产权属登记是确定房地产权属的根据,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属具有公示公信力。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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