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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没有赔偿。《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全国是同一个标准,即《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央企员工因工死亡也不例外,同样适用该规定。具体请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的如下规定: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可以的,理由如下: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不同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也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的规定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其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是属于公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因此,受害人及其家属完全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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