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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不能等同于羁押。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不是。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者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拘留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强制措施,逮捕后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犯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可能进行报复; (5)试图自杀或逃跑。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是否可能发生社会风险。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拘留和逮捕,都属于羁押。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都叫羁押。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为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逮捕,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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