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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和刑事拘留都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程序有所不同: 1、从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2、关于拘留的条件: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 3、从实质要件上看,拘留与逮捕的条件是相当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 二、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抓进看守所不是小事!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并对案情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递交不予逮捕的书面法律意见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过阅卷,获得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方案。
逮捕不能等同于羁押。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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