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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时,应当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于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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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在押的由办案部门转交相关决定。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及时转交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书面结论通过看守所转交犯罪嫌疑人。
机构确定承办律师后,应当在3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发至办案部门。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在的、律师执业证号以及律师的联系方式。办案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侦查部门已登记的,案件移送预审部门办理时,侦查部门应当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预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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