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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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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根据《》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存在,内容丰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更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同时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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