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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形如下: 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 以...
无效的,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力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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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当出资 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2、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合同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形如下: 标的物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瑕疵设立公司的常见情形有: 1、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例如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伪造他人签名取得公司登记,冒用他人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等; 2、发起人资格受限,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属于公益性社团组织; 3、股东出资不合法,如资产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 4、公司章程不合法,如记载事项不全或不实; 5、设立程序不合法,如股份有限公司未开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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