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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2、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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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该规定并未明确赋予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我们可以得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对管辖异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将不予处理,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第二种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委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并作出相应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使救济权?是申请法院撤销?还是直接复议?因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设置不对称性,申请撤销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复议的话仲裁委的上级机关又是谁?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约定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 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在“第十四条”似乎给了异议人(被申请人)一条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可是,寻求前述救济途径的前提,仅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而“当事人适时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服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决”的情形并不涵盖其中。 综上,由于立法的缺失,个人觉得只能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撤销裁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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