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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金的特点有: 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合同履约金,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二、合同履...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特点: 在合同的履行中,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而是向第三人履行,就构成向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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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特征包括一、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定性。纪律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然而,经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经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二、纪律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纪律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纪律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纪律合同中的纪律师在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有法律关系。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事。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交易,但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由委托人承担,五、行纪合同是约定、双务、有偿、不合同。纪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一致就能成立,不需要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不需要特别的形式,所以诺成,不需要式合同。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合同履约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合同履约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合同履约金不同于定金,合同履约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合同履约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合同履约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合同履约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合同履约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合同履约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合同履约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由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履约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合同履约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合同履约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合同履约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合同履约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1、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需要参与合同的订立,也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合同,也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3、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 4、合同中第三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有拘束力,即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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