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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
首先,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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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而建立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整定人员和检查人员。回避的情况有三种: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官有法定情形,必须避免,不参与案件审理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禁止法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回避情况、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决定程序组成。
1、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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